2024-11-13 次 最高法十大典型案例
解读专家: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◆◆◆★、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(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)主任单平基
最后■◆,涉“人脸识别”民事公益诉讼案创设性地提出以行为补偿的方式修复损害■◆★■,有助于教育和震慑不法分子■◆◆,推动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★★■。传统民事责任体系以损害赔偿为主,对于如何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缺乏有效手段★◆★。本案中,检察机关提出以行为补偿的方式修复损害,引导、矫正侵权行为,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秩序修复长效机制。这在弥补损害的基础上,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侵权行为发生◆★,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◆■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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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次,涉★◆★★“人脸识别◆■■■■★”民事公益诉讼案展现了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。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提出的更高履职要求,检察公益诉讼以其独特的政治意义、制度优势和治理价值护航公益保护,而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可为此提供实体性和程序性保障。在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案件中◆■◆★,侵害对象通常具有广泛性,单个的自然人甚至并不知道个人信息已被侵害的事实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★◆◆◆,受害人若要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★◆◆★★,一般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事实,涉及违法信息处理者、信息加工程序等环节的证据,这也决定了普通公众的维权成本非常高。本案中,检察机关敏锐地发现涉及◆★★■◆★“人脸识别★◆★★★”的侵权行为对公众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◆■★■◆◆,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,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,契合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定位,彰显了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中的制度优势。
再次■■◆■◆,涉■■■★■★“人脸识别★■”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办理契合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要求。检察工作现代化,要求检察机关在理念、手段和方法上不断创新。本案中,检察机关以现代化理念为指导,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■■★◆◆◆,将★◆■■■“人脸识别”技术分析与法律监督职能相结合★◆◆■★,加强科技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,提升检察工作的智能化水平★◆★◆◆★,以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。同时◆★★■■◆,检察机关注重与法院、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◆■◆■★■,形成跨部门协作打击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办案模式,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体现◆■■◆,有助于提升办案质效◆★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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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见,涉■■★★◆“人脸识别”民事公益诉讼案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■★■★■◆、★■★◆■◆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”的具体实践■★■◆。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”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。本案中★◆★◆◆,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开展调查取证★■★◆★◆、审查起诉等工作■◆◆■◆◆,深入剖析案件事实★■■■★◆,准确适用法律,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◆◆。本案是检察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有益探索★■★■◆★,是检察工作现代化与高质效办案的有力体现,对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价值。
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国首例涉“人脸识别”民事公益诉讼案,既是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,也是检察机关★★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★◆”的具体实践◆★◆◆■★,具有重要价值和典型意义。
广东检察机关办理全国首例涉“人脸识别”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,创设性提出行为补偿诉请获法院支持
首先,涉“人脸识别■◆■”民事公益诉讼案彰显了检察机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治担当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■★,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。本案中,行为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,不仅因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,而且由于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,导致公共利益受损。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★★■◆◆■,既追究了侵权者的法律责任,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◆★,也经由警示教育■◆★■★◆、公益宣传、志愿服务、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等方式,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全面维护■◆,提升了国家治理水平。这种双重效果能够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◆★◆,体现出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的依法能动履职和担当作为,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■■★◆、幸福感和安全感。